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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
才子 发表于 2008-08-30 22:43:00
苏力主编:《法律和社会科学》(第一卷)
看似学术的忠孝,从其社会功能来看,是传统“封建”制度的意识形态,是当时制度的一个构成部分,前者更多是作为政治的社会控制机制,后者主要是民间的社会控制之一,间接地也有政治治理的功能,维系了社会的正常运转。――2页苏力序:《社会转型中的中国学术传统》。
中国基层司法的主要运作逻辑既不是法治的逻辑,也不是礼治的逻辑,而是治理的逻辑;不是规则导向的,而是结果导向的,是实用主义甚至机会主义的。――91页赵晓力:《基层司法的反司法理论》,《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223页。
自启蒙时代以来人类引以为豪的“理性”能力,实际上未必靠得住。在日常的社会互动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影响,我们的认识和判断经常会基于一系列微妙的心理过程而产生主观上很难控制的各类偏差和错误;而我们对自身所处的生活世界的主观建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在这些充满谬误的认知活动及结果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在有限理性的意义上,这几乎是人类不可避免的境地,也是现代社会科学为苏格拉底所说的“无知之恶”所作的一个另类注脚。
但研究者指出,在很多时候,常人利用一系列认知捷径获得的判断,虽然从事实的意义上是错误的,然而从认知活动自身的成本-收益计算来看不失为理性的,因此经常出错的认知机制一般来说不但缺乏“可责难性”,而且还具有正面的社会功能。――101页。
警方之所以刑讯逼供,并不是为了主观认识的目的,而是为在客观上对外确证自己的主观认知。――108页。
现代刑事法治的一整套理念与制度,如果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加以理解,实际上就在于通过特定的规则将行使刑事司法权力的认知主体从一般民众中分化出来,特别是让他们的认知和判断过程具有高度区别于一般人自然思维的特点。而这种分化的基本假定在于,作为一个社会主体的普通人对于自己未曾经历的既有事件,在结合已有信息进行判断时,如果只遵循一般的自然认知规律,往往难以避免发生错误。而现代刑事司法制度必须设计出足够有效的措施,让其实施者能够避免普通人会犯的错误。――120页。――以上出自戴昕:《冤案的认知维度和话语困境》。
沟口雄三在《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06页)中指出:虽然有“法”这一概念,却并不存在法的意思。换言之,中国人用力在社会现实上,希求其和谐,而不是在建构内部一致性的法律秩序和法律体系上用力。无论调解还是审判,不过是寻求社会和谐这种意识形态的手段。结果,中国传统法官的审案,受道德上的“社会井然有序”这一价值观所牵制而表现出大体相同的形态,即避重就轻的操弄官僚制下的法律运作,所有案件都依情境而做出判决。社会和谐是传统中国法官的终极价值,为此目的,需要调解时,可以不用顾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权利;需要审判时,也会毫不犹豫地通过惩罚来实现失序状态的恢复。 ――136页。
清官在阳界为“青天大老爷”,到了阴界就成了可以知晓阳界全部案情关节的神异的城隍或判官。人们把阳界的不可能全部寄托到阴界的判官决狱上。最后民间观念相信,无论是依据阴间道德规训而进行的调整,还是依据天朝律例的审判,有神秘力量的参与和协助是可以理解的,并把这种协助看成是能够为他们洗刷冤情,获得圆满的不可替代的要素。――146页。
一个社会即使没有法律,也一样可以有秩序,这种秩序依循其文化的宇宙观而得以实现,因为还没有一个文化缺乏自身的宇宙观秩序的概念。这种宇宙观的秩序之运作必然是整体性的,与政治、经济以及个人心理密切相关并相互依赖。如果离开这些因素,单独谈论法律秩序,结果只能一无所获。换言之,法律在中国从来都没有从其整体的文化中借助理性而分离成一种单独的法律,它嵌入在文化之中,并随文化的演进而演进。文化的生命力就在于,它能够创造出新的叙事来接续旧的叙事,因而才有文化的传承,法律的问题当然也不例外。――158页。――以上出自赵旭东:《“报应” 宇宙观:明清以来诉讼解释模式的再解释》。
人类文明的标志并不在于是否暴力强制,而在于这种暴力使用是否适合社会共同认可的标准,是否有特定的实施主体和实施程序。――215页。
事实上,没有足够国家力量涉入的社会会成为一个暴力横行,“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无政府社会;我们所需要的“小政府”,也应当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否则,政府就无法有效管理社会事务,无法提供善的公共产品。――230页。
但问题是,国家在与乡土社会的互动中已经陷入了一种现代性的“失语症”中,国家与乡民无法进行程序性的交流。农民本来有一套自己的纠纷解决机制,但这种机制在现代性的话语下被国家打碎了,而国家的现代性机制却没有也无法被农民接纳。在国家正是法律话语的渲染下,这种境况反而又成了需要进一步法律现代化的理由。国家的话语和农民的话语成了同情与被同情的关系,而不是反思与被反思的关系。――233页。――以上出自陈柏峰:《暴力与屈辱:陈村的纠纷解决》。
中国目前的党政司法关系有其发生的合理性、正当性,是中国社会现代化转型的必然。――272页。
一个社会对改革的需求不会因为一个仅仅是逻辑上强有力的论证而被阻断;如果能够被阻断,那也一定是这个社会的改革需求本身还不强烈或这个需求有问题,甚或是虚假的。――273页。
无论是国民党的司法“党化”,还是共产党的“送法下乡”或是司法部门内的“党组”或是党内的“政法委”,这些具体现象或制度的发生可能确实是偶然,但是党的全面领导、影响和控制则是必然现象,也是普遍现象。这也就造成了我们上述的现象:在当代中国难以分辨什么是什么不是党的影响和干预。事实上,这个司法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创造。――277页。
从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来看,从演化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制度的发展和创新必定是在各种制度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的,社会发展变迁的路径并没有预先规定。我们必须对现当代中国的党政司法关系保持一种学术的理解;必要时,甚至应当给予认真的学术评价。――281页。
警惕不是敌视,只是不要因为西方法治成功,就把其本来是嵌在西方历史经验中的制度现状和理论表述抽象出来,当成了天经地义,成了标准,也就是成了意识形态。――281页。――以上出自苏力:《中国司法中的政党》。
任何统治都不可能是一种暴力统治,而要包含一种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服从者可以从服从中获取某种利益。――286页。
新政府要进行一系列的国家建设和社会改革,合法性资格证明至关重要,这也就是布迪厄所说的“社会巫术仪式”的实施,话语只有为具有言说权力的主体所宣布时才会有效。――287页。
因此对于建国初期以毛泽东为首的共产党不厌其烦地大力提倡群众路线,我们应该从建国的角度去认识。坚持群众路线的人民司法正是这一总体策略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是建国初期的人民司法的准确定位。它绝不仅仅在于解决纠纷和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教育和发动群众。――293页。
人民司法对群众路线的选择,实际上是应对官僚制的兴起与现代国家的建成之间的不同步的产物。而司法的特殊性在于它是表现为中立的国家权力活动和趋向于专业化的权力活动,更易于形成官僚作风,所以反官僚主义在司法领域尤为重要。――298页。
因此,“群众”在这种正当性的话语策略中,意味着弱势群体;而在建国初期的话语策略中,“群众”更多的是作为革命的正当动力和保证。了解这一差异,对我们正确理解和比较两个时期的司法中的群众路线,至关重要。――309页。――以上出自李斯特:《人民司法群众路线的谱系》。
